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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与刘瑞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
关保祥(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刘瑞利
赵俊英(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景联,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保祥,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瑞利。
委托代理人赵俊英,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刘瑞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关保祥、被告刘瑞利及委托代理人赵俊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的《租赁市场内土地协议》是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自行拆除房屋。被告与有关方协商解决安置补偿问题不能对抗原告依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协议解除后,原告应当退还给被告自市场关闭日即2014年4月1日起至租期结束日止即2014年9月30日的未履行期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市场内土地协议》。
二、被告刘瑞利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市场内自建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给被告刘瑞利剩余租金1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瑞利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的《租赁市场内土地协议》是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自行拆除房屋。被告与有关方协商解决安置补偿问题不能对抗原告依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协议解除后,原告应当退还给被告自市场关闭日即2014年4月1日起至租期结束日止即2014年9月30日的未履行期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市场内土地协议》。
二、被告刘瑞利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市场内自建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给被告刘瑞利剩余租金1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瑞利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付卫民
审判员:贾佳琦
审判员:杜新春

书记员: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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