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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
关保祥(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景联,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保祥,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关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卫民
审判员:李晓军

书记员: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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