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李宗满(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宽城云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俊学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宗满,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云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显鹏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与被告宽城云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长:宋敬宏
书记员:侯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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