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魏克思
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张某付
夏某某
夏某某
张某东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镇民族街41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克思,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付。
被告夏某某。
被告夏某某。
被告张某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付、夏某某、夏某某、张某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4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4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先权
书记员:侯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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