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板城矿业有限公司
李冬民
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赵某丰
黄显金(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
原告宽城板城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冬民,该公司经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丰。
委托代理人黄显金,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板城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板城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板城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板城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宽城板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板城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板城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宽城板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玄文斌
书记员:董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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