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富通矿业有限公司
刘丰硕(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智合法律服务所)
杨某
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宽城富通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丰硕,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富通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宽城富通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富通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宽城富通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富通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宽城富通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秀华
书记员:侯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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