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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娄台子九昌矿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宽城娄台子九昌矿业有限公司
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宽城娄台子九昌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希亮,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娄台子九昌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娄台子九昌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娄台子九昌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娄台子九昌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宽城娄台子九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娄台子九昌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娄台子九昌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宽城娄台子九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静坡

书记员:董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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