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锋
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孙吉利
原告宽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兆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锋,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吉利。
原告宽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吉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宽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县拆迁工作组一起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锋、孙云,被告孙吉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山后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孙吉利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宽城满族自治县山后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搬迁和拆除义务,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因与妻子已离婚、与儿子已分家而不能代表他们签字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宽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吉利签订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山后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孙吉利于判决生效后10内搬出并拆除涉案房屋及建筑物。
三、原告宽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孙吉利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3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山后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孙吉利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宽城满族自治县山后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搬迁和拆除义务,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因与妻子已离婚、与儿子已分家而不能代表他们签字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宽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吉利签订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山后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孙吉利于判决生效后10内搬出并拆除涉案房屋及建筑物。
三、原告宽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孙吉利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3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审判长:刘文海
审判员:李晓军
审判员:王丽艳
书记员:张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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