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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
王某某
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75027010-6。
法定代表人周欣,职务董事长。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春光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欣、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处赊购水泥,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009年12月8日被告写下欠条,对所欠货款及还款时间明确进行了约定,被告应按约定的还款日期及数额归还货款,被告主张所欠货款为68770元,因其出示的证据不足,不能反驳其所欠货款为141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91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反驳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3%由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被告所写欠条未约定给付利息,亦未约定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货款9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处赊购水泥,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009年12月8日被告写下欠条,对所欠货款及还款时间明确进行了约定,被告应按约定的还款日期及数额归还货款,被告主张所欠货款为68770元,因其出示的证据不足,不能反驳其所欠货款为141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91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反驳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3%由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被告所写欠条未约定给付利息,亦未约定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货款9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春光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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