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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三鑫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宽城三鑫运输有限公司
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邓恩冬

原告宽城三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范玉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燕,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某市。
代表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恩冬,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宽城三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城三鑫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恩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保险费,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反驳称事故车辆是在支斗过程中侧翻的,依据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第5条“对带有自卸装置的车辆因后厢举升作业导致车辆倾覆所造成车辆自身损失保险合同不符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不承担理赔责任,但该约定被告(保险人)未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原告(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也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被告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宽城三鑫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7581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保险费,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反驳称事故车辆是在支斗过程中侧翻的,依据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第5条“对带有自卸装置的车辆因后厢举升作业导致车辆倾覆所造成车辆自身损失保险合同不符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不承担理赔责任,但该约定被告(保险人)未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原告(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也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被告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宽城三鑫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7581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先权
审判员:宋敬宏
审判员:王彪

书记员:吴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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