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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途安汽车修理厂与高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容城县途安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永贵北大街26号。经营者:胡鹤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邹艺娜,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申请人容城县途安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所有的停放在容城县城关派出所的冀F×××××号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价值42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所有的停放在容城县城关派出所的冀F×××××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抵押等。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容城县途安汽车修理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尚文玲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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