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容城县步青云鞋材加工厂,住所地容城县小里镇新庄窠村。
经营者:张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双进,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城县步青云鞋材加工厂与被告李双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城县步青云鞋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容城县步青云鞋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杨贺新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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