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国增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刘克俭
王治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原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西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曹会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国增,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容城县移动公司豪丹路管道工程期间任该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天鹅路8号。
负责人马泉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克俭,该公司网络工程中心工程主管。
委托代理人王治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3元减半收取2591.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3元减半收取25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国新
审判员:王丽红
审判员:路立军
书记员: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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