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江
乔鹏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河北京公皮件有限公司
张某某
张立苹
张立生
张连生
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
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容城县永贵北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敏,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江,系该联社资产经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鹏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公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沟10858224-1。
法定代表人张立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张立苹,农民。
被告张立生,农民。
被告张连生,农民。
五
被告
委托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北京公皮件有限公司、张某某、张立苹、张立生、张连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52元减半收取35826元,鉴定费28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52元减半收取35826元,鉴定费2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国新
书记员:牛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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