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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人民医院与刘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容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西关金台路7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元、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城县人民医院诉被告刘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容城县人民医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容城县人民医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城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国新

书记员: 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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