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容城县中盛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王村。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原告容城县中盛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容城县中盛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容城县中盛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主动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容城县中盛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57元,减半收取计4,879元,由原告容城县中盛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审判员 曹彦丰
书记员:阴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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