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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学龙与任县龙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家学龙,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被告:任县龙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任城镇滏阳路。法定代表人:李计超,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家学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1月30日的工资薪金16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入职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负责白酒销售工作。任县龙海商贸有限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15日任县龙海商贸公司突然自行宣布公司解散。且拖欠原告2017年1月1日至1月30日工资薪金1613元,多次向法定代表人李鑫讨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提起仲裁。裁决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决理由,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所欠工资薪金1613元。任县龙海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人当庭辩称,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原告主张的拖欠薪金的数额,原告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意见,原告家学龙欠公司27569元,建议在调解中予以考虑,如果不能调解上述主张所涉及的权益另行主张,不在本案中主张。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龙海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因系劳动争议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申请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任劳人仲案字(2017)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系李鑫、李龙海,与本案被告龙海公司并非同一主体。以上事实由原告诉状、任劳人仲案字(2017)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卷佐证,足资认定。
原告家学龙与被告任县龙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家学龙、被告任县龙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龙海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应以被告龙海公司为被申请人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进行劳动争议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家学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退还于原告家学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凤坤

书记员:刘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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