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宫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黑龙江省。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黑龙江省。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奶牛养殖户,住黑龙江省。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奶牛养殖户,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娇,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宫长某、王某某与上诉人李月英、刘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7)黑8104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长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宫长某、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宫长某、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刘红丽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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