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原告: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成宝,男,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营营,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付某某诉被告宫营营、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某、付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某某、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宫某某、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君
书记员:刘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