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某
刘彦玲
何波(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某
原告宫某某,女,汉族,住址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彦玲,女,汉族,系原告之女,住址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何波,系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庆安县。
第三人刘某,女,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及第三人刘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宫长河
审判员:汪友
审判员:李富廷
书记员:姚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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