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宫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系原告宫某1父亲。
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柯超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荣,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宫某1诉被告肖某、被告张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宫某1于2018年4月24日以已与各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某1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宫某1负担。
审判员 余燕
书记员: 张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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