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
郭保国(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王某
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宫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保国,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某及其代理人郭保国、被告王某及其代理人宋庆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原、被告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应多交流沟通,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故应以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原、被告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应多交流沟通,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故应以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
审判长:周晓萍
审判员:崔立新
审判员:杨耀光
书记员:王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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