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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某与张某某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宫维树
张庆山(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张红光
温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

原告宫维树,男,1945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王武镇东苏屯村。
委托代理人张庆山,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光,男,1970年8月生,汉族,住泊头市王武镇东苏屯村。
委托代理人温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宫维树与张红光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维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山、被告张红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宫维树诉称,2004年2月9日,原告和张世昌、被告张红光签订转包果树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村东两块承包地内的黄梨树转包给被告经营,被告担负原告家庭两个人的农业税费。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允许他人在原告的梨树地中挖坑建坟,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土地原貌,改变了土地用途,严重违约。原告找到被告提出解除转包协议,遭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04年2月9日签订的转包果树协议;责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及地上黄梨树140棵。
被告张红光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在转包协议履行过程中无任何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收取被告5000元的流转费后将自己承包的3.7木果树转包给被告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有关法律的规定承包人。因原告并未将诉争的承包地土地交还发包方而是进行了转包,因此原、被告间虽然订立了农村土地(果园)转包合同,转包合同并不能改变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身份。原告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以及以何种方式流转。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任何人不得干涉。原告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被告,双方为此签订转包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包合同应属有效。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不得在耕地上从事挖砂、取土等破坏耕作条件的活动;土地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原告作为承包人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以及被告提交的张兴明二人的书面证言相互印证,可证实被告在取得诉争土地经营权后允许他人在诉争土地中构建坟茔。被告的行为改变了诉争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告作为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解除转包协议,要求被告返还转包土地。被告支付的流转费是基于转包时的市场标准和农村土地政策,现农村土地政策已发生变化其近10年来的经营收入远高于其当时支付出的流转费,故原告不必再返还被告流转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间的转包果树协议;
二、被告张红光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一个农业种植季节(对于果树而言一般为春季)到来前返还转包的原告果园3.7亩(土地位置详见查明部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收取被告5000元的流转费后将自己承包的3.7木果树转包给被告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有关法律的规定承包人。因原告并未将诉争的承包地土地交还发包方而是进行了转包,因此原、被告间虽然订立了农村土地(果园)转包合同,转包合同并不能改变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身份。原告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以及以何种方式流转。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任何人不得干涉。原告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被告,双方为此签订转包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包合同应属有效。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不得在耕地上从事挖砂、取土等破坏耕作条件的活动;土地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原告作为承包人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以及被告提交的张兴明二人的书面证言相互印证,可证实被告在取得诉争土地经营权后允许他人在诉争土地中构建坟茔。被告的行为改变了诉争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告作为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解除转包协议,要求被告返还转包土地。被告支付的流转费是基于转包时的市场标准和农村土地政策,现农村土地政策已发生变化其近10年来的经营收入远高于其当时支付出的流转费,故原告不必再返还被告流转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间的转包果树协议;
二、被告张红光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一个农业种植季节(对于果树而言一般为春季)到来前返还转包的原告果园3.7亩(土地位置详见查明部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郭治军
审判员:王庆喜
审判员:商宝刚

书记员:康洁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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