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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战彪诉边金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宫战彪
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坤(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边金某
于金华
张国良
刘珅
宁克(天津津天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宫战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风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坤、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金某,男,57岁,住沧县,沧县茂盛花木基地业主。
委托代理人于金华、张国良,该基地职员。
被告刘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宁克,天津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战彪诉被告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金某、刘珅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战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坤、被告边金某的委托代理人于金华、被告刘珅及委托代理人宁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宫战彪不是“沧州皇家壹里园林景观施工合同”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其与两份施工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宫战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宫战彪不是“沧州皇家壹里园林景观施工合同”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其与两份施工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宫战彪的起诉。

审判长:英彦
审判员:陈红英
审判员:齐雪华

书记员:周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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