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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宫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长河。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宫长河、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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