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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某与宫长河、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宫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长河。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宫长河、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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