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赤城县。被告:唐继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赤城县。
宫某某与庞某、唐继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宫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宝
书记员:张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