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赤城县农业局退休职工。
被告:唐继武,男,63岁,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宫某某与被告庞某、唐继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宫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温馨
书记员:王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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