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某
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
郭淑娟(黑龙江海林法律援助中心)
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长剑
原告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林市技术监督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淑娟,海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志愿者。
被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金海,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长剑,男,汉族,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宫某某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宫某某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许万福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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