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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某某、田某某等与张发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禹永红,曹亮,系河北领航事务律师所律师,
被告张发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宦某某、田某某与被告张发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宦某某、田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宦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92元,减半收取13296元,由原告宦某某、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彦芳
审判员 周彦廷
人民陪审员 王磊杰

书记员: 姜雅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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