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千里(KICHIBAYASHICHISATO),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不明。
原告宣某与被告吉林千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宣某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宣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宣某负担。
审判员:葛桂琴
书记员:李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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