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东风重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盛街(5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韶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立广,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某某诉被告唐山东风重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宣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宣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瑞华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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