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某。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迁西县。
原告:王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迁西县。
原告:宣彩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迁西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培培,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路南忙碌客餐厅业主,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善华,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某、张某某、王治、宣彩臣与被告胡某某、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培培、被告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善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四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74327.7元。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42040元、丧葬费5240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3975.2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70000元,共计878424.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宣文山、褚艳霞、王占胜均系唐山市路南忙碌客餐厅(以下简称忙碌客餐厅)的职工,宣文山、褚艳霞为夫妻,忙碌客餐厅系杭州忙碌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并为宣文山等提供食宿。2014年12月,忙碌客餐厅的职工王占胜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忙碌客餐厅发生纠纷,在多方解决无果后,王占胜将汽油倒至房间内并点燃后逃离现场。火灾发生后,宣文山、褚艳霞被烧伤并致死亡。宣文山、褚艳霞系忙碌客餐厅的职工,且烧死在其提供的宿舍内,系在雇佣活动中被烧死亡,二被告系忙碌客餐厅业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应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宣某的父母宣文山、褚艳霞系被王占胜纵火的犯罪行为受害身亡,其居住的职工宿舍虽由其雇主胡某某提供,但该宿舍并非宣文山、褚艳霞的工作场所,受害时系在工作外时间,二人也并未从事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活动,故被告胡某某对二人的受害身亡并无过错,也不应对王占胜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该职工宿舍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胡某某对职工宿舍钥匙管理不当、王占胜纵火系因与胡某某的劳资纠纷导致,据此认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朱某某系忙碌客餐厅股东,但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要求朱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四原告的赔偿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宣某系未成年孤儿,其余三原告均系经济困难老人,且本案系追索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案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宣某、张某某、王治、宣彩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43元,四原告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杰 代理审判员 周丽萍 人民陪审员 张晓霁
书记员:孟蕊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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