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某茂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郭金刚(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
杨丽皎(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宣某某茂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宣某某沙道沟镇平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刚,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皎,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某某。
原告宣某某茂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宣某某茂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姚星
书记员: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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