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某某茂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宣某某沙道沟镇平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刚,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皎,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宣某某。
原告宣某某茂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2月16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宣某某茂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宣某某茂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
审 判 长 姚 星 人民陪审员 姚本轩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松
书记员: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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