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某某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某某李家河乡集镇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许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牟方平,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二:王绍勇,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地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8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发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男,生于1977年2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长宽,男,生于1979年4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万久祥,男,生于1975年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发勇,男,生于1969年6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宣某某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地方建筑有限公司、王某、王长宽、万久祥、王发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宣某某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某某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某某联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
审判员 赵秀莲
书记员: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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