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某某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某某珠山镇建设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76961007Y。
法定代表人:蔡振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某某,
被告: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某、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宣某某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宣某某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宣某某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宣某某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覃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人民陪审员 房胜英
书记员: 张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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