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某某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某某珠山镇建设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76961007Y。
法定代表人:蔡振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龙某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某某工业园区和平工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某某,
被告:孙建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某某,
被告:魏海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何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龙某厨具有限公司、张某某、孙建华、魏海弟、何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宣某某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宣某某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宣某某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宣某某福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覃
人民陪审员 房胜英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 张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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