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某碧某建材有限公司
谭林玲(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
宣某某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宣某某碧某建材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宣某某珠山镇封口坝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林玲,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某某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宣某某珠山镇黄河巷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碧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宣某某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某某碧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某某碧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某某碧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5元,减半收取2477.50元,由原告宣某某碧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宣某某碧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某某碧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5元,减半收取2477.50元,由原告宣某某碧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苏学斌
书记员:张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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