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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某某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邹太宇,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宣某某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宣某某黄河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11422825011484047F.
法定代表人:黄义,系该乡乡长。
申请人董学元与被申请人宣某某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2825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宣某某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在宣恩农村商业银行晓关支行的宣某某财政局晓关财政所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户账户(账号:82×××11)中的6195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学元与被申请人宣某某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学元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准予撤诉,故本案已审理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宣某某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宣恩农村商业银行晓关支行的宣某某财政局晓关财政所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户账户(账号:82×××11)中的619500元予以冻结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3617元,由原告董学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秀莲

书记员: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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