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某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郑桂超(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
谭仁(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
恩某某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顾玉平
王仕林(湖北宜城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宣某某宏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建筑公司)。
单位地址:宣某某珠山镇民族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桂超,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谭仁,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某某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程房地产公司)。
单位地址:宣某某珠山镇兴隆街人武部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顾玉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玉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仕林,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光建筑公司诉被告锦程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光建筑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光建筑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光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77元,减半收取8635.5元,由原告宏光建筑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宏光建筑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光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77元,减半收取8635.5元,由原告宏光建筑公司承担。
审判长:苏学斌
书记员:张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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