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某某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某某珠山镇民族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杨胜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生于1972年3月5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某某,
原告宣某某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宣某某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某某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某某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宣某某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秀莲
书记员: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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