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某某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宣某某珠山镇民族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1148297-3.
法定代表人李川,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再永,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生于1974年9月11日,个体,住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诉被告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某某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某某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某某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宣某某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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