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宣工香与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宣工香,女,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钧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星,执行董事。
  原告宣工香与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100万元;2.被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初,案外人孙某等人向原告介绍被告发行的“锦坤君庭并购私募基金”。孙某等人称“产品十分安全,原告需尽快付款以便保住购买理财产品的资格”,并称“被告收到款项后,会联系原告,询问是否确认购买。若届时原告反悔,可以退款”。原告信以为真,于2018年11月7日按孙某等人指令向户名为“锦坤君庭并购私募基金集户”的账户支付100万元。但此后,被告始终未联系原告,也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原告询问孙某等人,孙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近日,原告已无法联系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收取该款于法无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近期,法院有受理多起涉被告有关理财产品的合同纠纷案件。联系警方,被告与已立案侦察的“合星金控”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有关联。结合原告所述情况,被告具有经济犯罪嫌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宣工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