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益某矿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明某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宣化益某矿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南关桥西街路南3号院10号楼24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键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明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镇宁堡乡王官村。
法定代表人刘田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益某矿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城县明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化益某矿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宣化益某矿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化益某矿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宣化益某矿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庞雪峰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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