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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某某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
丁强
赵凤翔(康保县长安法律服务所)
于海忠(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梁占明
宣某某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许春贞(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
陈斌(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并案原、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土城子镇。
法定代表人:王米贵,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丁强,该公司人力资源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凤翔,康保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并案原、被告):梁占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李家地镇。
李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土城子镇。
耿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土城子镇怀安营村1号。
杨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二号卜乡王国隆村1871号。
黄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二井工人村66号。
阮荣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张纪镇满意村一组13号。
李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土城子镇天成房村门转沟自然村1号。
李彦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张纪镇集贤村一组10号。
陆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康保镇青龙村4号。
李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张纪镇张纪村一组1号。
郝云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大山沟村刘家营子1组32号。
冯启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张纪镇十大股村一组24号。
王永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邓油坊镇向阳村19号。
刘万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忠义乡后朴子村061号。
张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忠义乡后朴子村078号。
史万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邓油坊镇东梁村22号。
张佃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忠义乡后朴子村105号。
张春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张纪镇十大股村一组24号。
张新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新立街。
上述19人委托代理人:于海忠,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某某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军,该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贞、陈斌,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与梁占明等19人、宣某某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梁占明等19人、宣某某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均不服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499·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称已庭外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原审判决执行,现已无上诉必要,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梁占明等19人、宣某某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0元,梁占明等19人负担5元,宣某某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担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成进
审判员:牟键
审判员:韩建新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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