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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某某洋河灌区管理委员会与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宣某某洋河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江家屯乡江家屯村,组织机构代码:73292552-7。
法定代表人郭永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亮,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发区世纪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00047226-X。
法定代表人王向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寿青,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
委托代理人张永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家口市宣左线一级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宣化路8号交通大厦9层。

原告宣某某洋河灌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左线一级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宣某某洋河灌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某某洋河灌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某某洋河灌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两项合计2620元,由原告宣某某洋河灌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已缴纳)。

审判长  刘启飞 审判员  闫昊昀 审判员  张贵明

书记员:张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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