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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某某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宣某某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宣某某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某某沙岭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尹卫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府城南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宣某某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宣某某新纪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瑞锋

书记员:殷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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