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宣某某展望矿业有限公司与穆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宣某某展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某某赵川镇义和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7130818-5
法定代表人:王展,该公司的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宣化区,。
原告宣某某展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宣某某展望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终止承包合同关系并将承包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室交付给原告。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承包费7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书,被告承包原告机器、设备、厂房、办公室用于经营,承包期一年,承包费25万元。承包协议到期后,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承包物,承包占有至今,自2013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三年,被告拖欠承包费75万元没有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穆某某的信息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宣某某展望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东

书记员:郑小娇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