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宣化区滨河建筑工具租赁站与刘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宣化区滨河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滨河西路北。
负责人陆建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军,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军,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宣化区滨河建筑工具租赁站与被告刘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宣化区滨河建筑工具租赁站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区滨河建筑工具租赁站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化区滨河建筑工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计2566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586元,由宣化区滨河建筑工具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谷佩文
审判员 张燕峰
审判员 郭洪涛

书记员: 王海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