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化区洋河南飞腾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洋河南镇二台子村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谢腾飞,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宝,男,该厂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方环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新华后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要武,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渊,桥西区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宣化区洋河南飞腾机械加工厂与被告张某某方环机械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宣化区洋河南飞腾机械加工厂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宣化区洋河南飞腾机械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4元,减半收取计4972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742元,由宣化区洋河南飞腾机械加工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康伟
审判员 苏金龙
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
书记员: 史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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